一、贫困人口脱贫
1.贫困人口脱贫标准。
(1)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
(2)有安全住房;
(3)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
(4)符合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基本医保。
2.贫困人口脱贫程序。
(1)评议公示。贫困户脱贫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村内进行公示。
(2)审定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审定并公告。
(3)备案标注。乡镇党委、政府将脱贫人口名单上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标注。
(4)颁发脱贫光荣证。贫困户脱贫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脱贫光荣证。
二、贫困村出列
1.贫困村出列标准。
(1)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2)有1项以上特色产业;
(3)村集体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
(4)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改善。
2.贫困村出列程序。
(1)村级申请。村“两委”对照出列标准,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提交出列申请和相关资料。
(2)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出列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入村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报告,提出贫困村出列名单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级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拟出列的贫困村在县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党委、政府审定。审定出列的贫困村,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告退出。
(4)备案标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出列的贫困村名单报省、市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