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持续优服务、稳增长、促转型,努力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面向全省企业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即组织千名机关干部,深入千家企业,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服务实体经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确保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成本政策清单

(52条)

发表时间:2018-10-12   阅读人次:   文字大小:[    ] 

1.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皖发〔2018〕6号)

2.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取消临时接电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皖发〔2018〕6号)

3.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皖发〔2018〕6号)

4.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权属不变情况下,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发〔2018〕6号)

5.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

6.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皖发〔2018〕6号)

7.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皖发〔2018〕6号)

8.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皖政办〔2017〕43号、皖政〔2018〕82号)

9.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皖政办〔2017〕43号)

10.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皖政办〔2017〕43号)

11.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12.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13.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皖政办〔2017〕43号)

14.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7〕70号、皖政办〔2017〕82号、皖政〔2018〕76号)

15.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

16.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

1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

18.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

19.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

2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按规定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皖政〔2016〕55号)

21.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皖政〔2016〕55号)

22.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皖政〔2016〕54号)

2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皖政〔2016〕54号)

24.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皖政〔2016〕54号)

25.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皖政〔2016〕54号)

26.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27.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28.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皖政〔2016〕54号)

29. 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审查7个工作日内,技术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核发5个工作日内。(建市〔2018〕101号)

30. 支持各地为企业配套提供员工公寓,企业自建公租房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皖政〔2017〕70号)

31. 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皖政〔2018〕46号)

32.2018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

33. 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平均20%的降幅,统一降低我省各公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办理的相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7〕75号)

34.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

35. 消防审批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皖政〔2018〕82号)

36.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皖政〔2018〕82号)

37. 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皖政〔2018〕82号)

38. 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皖政〔2018〕82号)

39. 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皖政〔2018〕82号)

40. 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皖政〔2018〕82号)

41.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皖政〔2018〕82号)

42.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

4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

44.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

45. 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皖政〔2018〕82号)

46.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

47.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皖政〔2018〕82号)

48.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皖政〔2018〕82号)

49.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该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50.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

51. 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52. 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皖政〔201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