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的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2018-01-19 14:57 点击数: 来源: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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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相关行政机关受理吗?

答: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作者: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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