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我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凤台县和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593元/人。
寿县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保障标准,尽快落实城乡低保统筹管理。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凤台县和市辖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供养标准提高到12000元/人。
2.凤台县和市辖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年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250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提高到660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提高到7800元/人。
寿县按照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
三、高龄津贴标准
凤台县和市辖区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
寿县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
以上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