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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51081/201910-27677 信息分类: 热点问题主动回应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中年,公民,TXT,中文,意见 发文日期: 2019-10-14
发布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0-14
生效时间: 2019-10-14 11:04:52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民生热点】每台补助20万!淮南发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号: 词: 征求意见稿

【民生热点】每台补助20万!淮南发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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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完善老旧小区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9月11日下午下班之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和物业监管科(洞山中路财金大厦13楼)。

联系人:蔡菊

联系电话:0554-66437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


                                                                  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二)加强引导,协调服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协调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落实责任,确保安全。落实申请增设单位(人)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电梯使用单位(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二、实施范围

我市城区范围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的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无电梯住宅;

(二)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三、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增设电梯,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明确实施主体。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村)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

(二)协商达成意见。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要进行沟通协商,就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等依法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

沟通协商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

(三)提出书面申请。实施主体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建申请。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协商,进一步统一意见。

(四)进行鉴定和设计。由实施主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五)征求意见和异议处理。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就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居委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居委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盖章备案。

(六)办理审批手续。实施主体到市数据资源局设立的“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等手续。

(七)施工及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增设电梯施工前,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造价或面积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监管。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增设电梯施工完成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并投入使用。

实施主体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社居委应当及时督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变更手续。

四、审批和监管

(一)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专项设计和审查。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按施工图审查制度规定,委托审查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后,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

鼓励设计、施工单位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技术,进行电梯设计和施工管理,通过该技术的三维可视化功能,加强对电梯运营的管理和维护。根据房屋状况,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确保增设部分和楼本体各自独立、安全可靠。

(三)报建有关手续。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增设电梯报建有关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加强工作联动,梳理制定增设电梯施工安装报建审批流程,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减少报建报装环节,采取并联审批或集中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

(四)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五)电梯使用管理。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六)试点基础上推进。各区(含高新区、经开区)选择具有代表性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小区开展试点,发挥示范效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形成科学简便、行之有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开展增设电梯工作。在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时,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但暂不实施的,要在管线、设备迁移等方面提前预留。要加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增设电梯的意义、基本要求、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五、职责划分

市政府成立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模式受理实施主体加装电梯的申请和办理报建手续。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备案、施工监管、竣工备案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审计局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管理和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和方案审核备案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市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等运营单位,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委会要对增设电梯有关事项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资金筹措。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如业主对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

(三)财政奖补。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区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情况纳入市对区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分配因素。

(四)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五)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局可统一公布本市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专业机构名录,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二)规划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遵循绿化树木严格保护原则,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减少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凤台县、寿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