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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50759/201910-79839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DOC,中文,其他,公示 发文日期: 2019-10-10
发布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0-10
生效时间: 2019-10-10 11:10:53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28号)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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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淮南凯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B7BJ1B(1-1)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龙湖路1号2栋331                                       

法定代表人:梅德军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华城﹒舜山名邸销售中心的销售点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注有:“客户姓名”、“联系电话”的纸质资料(A4纸),备注栏标注有:“X”、“关机”、“空号”、“不考虑”等信息,共4页(A4纸)。2019年9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立案。2019年9月1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德军进行了调查,2019年9月18日对你公司案场经理陈龙进行了调查。

经查,你公司从以前“合肥世联公司”、“捷策”公司或你公司业务员在曾经做过的项目中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销售房产,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你公司销售顾问使用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拨打电话后在相关消费者的信息后进行反馈标记,“X”表示对方挂断电话,“关机”表示电话关机中,“空号”表示号码有误,“不考虑”表示“客户无意向”。 你公司使用上述信息资料未产生房产交易,未从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中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标注有:“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备注栏标注有:“X”、“关机”、“空号”、“不考虑”等信息的纸质资料(A4纸)共4页和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证明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华城﹒舜山名邸销售中心的销售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2.调查笔录2份和消费者通话录音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销售房产,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且未从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中获利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参照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2017年版)》第三章第一条第(六)项第二目“属于主观故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以及属于非主观故意但在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