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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50759/201910-8909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DOC,中文,其他,公示 发文日期: 2019-10-17
发布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0-1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第31号)
号: 淮市监处字〔2019〕第31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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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淮南市交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192702、原住所:淮南市国庆西路陈家岗、法定代表人程礼、业务范围:培训交通技术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培养合格实用的中专生和汽车驾驶人才,交通行业岗位培训及相关的技能鉴定,职业教育等。联系电话:13855453886.

经查明,淮南市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原登记住所在淮南市国庆西路陈家岗,山南新校区于2019年7月投入使用,2019年9月9日招收学生140人开学,在校区内设置了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食堂及小型超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委托给淮南印象酒店经营管理,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和食品经营活动,合同约定淮南市交通中等专业学校收取淮南印象酒店经营管理的经营额8%作为投资回报,至2019年9月16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淮南市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督查时止,受委托经营管理的淮南印象酒店收取了就餐营业款6000元,淮南市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当获取480元(未结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二、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督查整改问题清单”一份,证明上级交办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19年9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听字〔201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及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无证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承认错误,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督促当事人依法办理食品许可证,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0400222902641548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