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对开发性农业补助资金严格监管程序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在我市农业项目管理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进一步加大开发性农业补助资金监管力度,我局修订了《淮南市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淮农﹝2019﹞121号),对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监管、验收等都做出了规定。
一是强化了项目审核,规定只有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企业才有资格申报农业补助项目,并不得重复申报,以旧顶新。
二是强化了责任意识,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验收都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各责任主体对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将项目的实施纳入纪检监察监管范畴,对钻政策空子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实施、不能按期实施等情况,动用局纪检监察对相关责任人以违纪违规处理。
以上措施保证了项目规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局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财政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服务农业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坚实基础。
再次感谢刘敏代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市的三农工作。以上答复妥否,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