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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50126/201909-92249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中年,公民,TXT,中文,其他 发文日期: 2019-09-21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9-09-21
生效时间: 2019-09-21 14:53:19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文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号: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文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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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提出以下解读:

一、改变监督管理主体

将原来监督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除,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二、明确工会的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条)。

三、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见第三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见第六条)。

四、明确和取消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可

在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可后,又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提出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见第四十三条)。新法只保留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

五、明确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规定

(一)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四条)。

(二)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七条)。

(三)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见第四十八条)。

(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见第四十八条)。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四十九条)。

六、明确职业病病人保障规定

(一)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见第五十七条)。

(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五十九条)。

(三)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