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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50759/201910-7927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和违规名单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DOC,中文,其他,公示 发文日期: 2019-10-17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10-1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32号)
号: 淮市监处字〔2019〕32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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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高向阳、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生、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高楼村人、身份证号412326199504154257、住址: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21栋187号,经营场所: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21栋187号、名称:山南新区富地便利店、经营范围:烟酒、茶叶、食品零售。注册号: 92340400MA2RMC7TXF。电话: 15955496447。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于2019年8月15日从陌生人处以每箱(4瓶)760元的价格购进,无进货发票,2019年8月19日以775元一箱(4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带来的这批白酒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不是商标持有人公司的产品,属于商标侵权产品。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新区直属委员会调解,当事人赔偿给消费者三倍购货款。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货值金额合计为775元, 违法所得15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消费者投诉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年份原浆8年版4瓶白酒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陈述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古井贡”年份原浆8年版4瓶白酒的价格、数量及当事人从事进销经营活动的具体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古井贡”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古井贡”年份原浆8年版4瓶,白酒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2019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听字〔201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8年版4瓶白酒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0400222902641548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