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公管罚字 [2019]第14号
当事人:安徽柯恩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珂宇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8月28日参与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警务辅助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码2019CG1918)中,在评标阶段由系统识别出你单位与安徽远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涉嫌串标行为。你单位进行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 收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为: 到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具罚款缴纳票据后,将罚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南广场路支行,户名:淮南市财政局,帐号:00000611000400000025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 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