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11:48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近年来,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在体制和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之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在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薄弱之处,有必要强化监管。2006510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自200691日起施行。《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作出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200915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2009131日,王三运省长签发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办法》,自200931日起施行。

【规章点睛】

《办法》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我省首部专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立法宗旨是加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关键词】

管理主体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落实

《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作出以下要求:一是,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二是,这些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三是,这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法》规定两个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办法》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按规定时限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七项许可

《办法》依据《条例》,明确了七项行政许可。

一是生产许可。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是安全生产许可。对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三是销售许可。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四是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五是运输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提交《条例》规定的相关材料。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许可的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六是作业单位许可。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七是作业人员许可。爆破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严格管理

为强化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完善法律责任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公安、安全监管、工商和交通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办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对阻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务的,《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条例》已作出规定的,《办法》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