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存市级(以省级文件下达数为准),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公益金使用应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高效、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公益金实行以收定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民政局测算当年公益金筹集数额,按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依据全市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公益金收支预算额度,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年度公益金筹集数额,结合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部门预算中核定公益金支出预算额度。分为市本级支出预算额度和补助县(区)支出预算额度。
第七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根据市级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金额。补助县(区)支出预算,采取总额安排方式,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于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并细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补助县(区)支出,按照“集中财力、因素分配、推动整合、提升绩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系数法 安排。
第九条 公益金根据当年支出预算总额,按照重点民政工作任务、公益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其中根据重点民政工作任务因素分配的资金占公益金总额的70%,按公益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两项因素分配的资金各占公益金总额的15%。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确定分配因素和各分配因素可供分配的资金总额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项因素包含的分配要素及各要素可供分配的公益金额度。
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民政工作任务因素进行分配的公益金,主要按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其他社会服务等要素及建设内容进行分配,其中用于养老服务业不低于50%,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其比例可视情确定进行调整。其他相关要素和建设内容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有市民政局、财政局按各要素及建设内容任务量,分别确定当年可供分配的公益金额度。
第十二条 公益金管理情况因素中各要素公益金的分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和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公益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在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在全市所占的权重,确定分配公益金总额。
第十三条 公益金绩效评价因素中各要素公益金的分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和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公益金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在各项分配要素中的排位情况,分别确定分配公益金总额。
第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论证,对于工程类项目,要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总投资,以及申请公益金数额,配套资金筹集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当年各项要素可供分配的公益金总额,及确定各县(区)补助额度,并通知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与预算内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和分配,统筹用于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公益金指标下达后,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然后有市财政、民政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下文,将分配公益金指标下拨到县(区)财政、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公益金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拨款手续,拨付到项目(含施工)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公益金,应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益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执行。
第十八条 县(区)民政局部门和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公益金,不得改变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和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全程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根据经审定的公益金分配额度方案和下拨款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公益金专款专用和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 各县(区)和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市民政局每年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和市财政分别报送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建立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督查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部门、单位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用于资助工程类基础建设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要在项目建筑物主体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用于资助购买设备、器材的,应标明“福彩公益金捐赠”字标。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公益金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善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公益金分配、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以及改变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