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其他权力目录分表2022年度

发布时间:2022-12-19 17:20信息来源: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财政局其他权力清单
序号 权利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大项 子项
1 其他权力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后通知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同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一)注销工商登记的;(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三) 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第七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具备的监管条件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通过日常管理,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备案公告;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3.在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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