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7 08:26信息来源:市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理处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纠正会计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任务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财政厅指导下,市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检查实施阶段。是否按要求制发并送达检查通知;是否按要求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否按要求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2.审理复核阶段。是否对认定事实的清晰性、取得证据的真实性、检查程序的合法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处理处罚建议的适当性进行复核;是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3.行政处理阶段。是否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监督对象;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制发。

4.事后监管阶段。是否按《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对象依法进行处理。

三、监管措施

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严格检查程序。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结论。对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监督对象,严格执行告知制度,下发处罚决定书,并对监督对象执行处罚决定进行事后监督。

3.细化处罚标准。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裁量基准,依据违法事实作出相关处罚。

4.落实信息公开。对监督对象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责任追究

在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管理。高度重视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强化组织领导,群策群力,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财政监督执法人员登记管理、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与执法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不具备相应执法资质的,不得从事各类财政监督执法工作。

3.强化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财经法律法规知识,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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