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收目录分表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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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1、受理阶段责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及技术标准;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按照“谁损坏,谁复垦”的原则;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省的规定征收土地复垦费;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及技术标准;
2、没有按照“谁损坏,谁复垦”的原则;
3、没有按照省的规定征收土地开垦费;
4、在审查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2699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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