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50484/201807-66786 信息分类: 行政规划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内容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其他,公民,其他,中文,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7-04 17:10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8-07-04 17:10
生效时间: 2018-07-04 17:10:02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行政规划目录分表 量:
号: 词: 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目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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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编制市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土地利用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2

 

编制市级土地

整治、复垦规划

编制市级土地

整治规划

1、《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2、《国土资源部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第四条第六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土地整治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编制市级土地

复垦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二条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土地整治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3

 

编制市级矿产

资源总体规划

 

1、《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九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第十四条:“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4

 

编制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市级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规划

编制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1、《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九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第十四条: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编制市级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

规划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5

 

编制市级地质

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6

 

编制市级基础

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市级基础测绘规划目标。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市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5、指导实施意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大问题的;4、在编制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