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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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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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合肥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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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编制城市的总体规划。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委会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报市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4、公布阶段责任: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督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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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要求编制颁布实施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技术要求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尽到初审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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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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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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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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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业务会及规委会审定,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政府常务会,作出决定。
4、公布阶段责任: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督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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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要求编制颁布实施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技术要求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尽到初审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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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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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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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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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业务会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规委会审定,作出决定。
4、公布阶段责任:印发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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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要求编制颁布实施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技术要求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尽到初审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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