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淮(大)环查扣〔2023〕1号
淮南丰远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082634X0
法定代表人:沈德超
住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聚集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3年1月3日,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重污染橙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设的一条水泥粉磨站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有车辆运输作业,未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响应停止生产和停止公路运输措施。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水泥磨机配电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1日(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另行作出决定并告知)。在查封期间,如发现对查封物品擅自使用、销毁或转移的现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淮(大)环查单[2023]1号)
2023年1月3日
附件: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物品清单
淮(大)环查单〔2023〕1号
被查封单位名称:淮南丰远水泥有限公司
查封物品名称及数量:水泥磨机配电设施
查封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聚集区
环保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被查封当事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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