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淮(潘)环查扣〔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09:56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淮(潘)环查扣〔20232

 

淮南市荣庆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847129,法定代表人杨路敏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政府东侧

2023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淮南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情况下,彩印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委托书1,证明的聂荣庆身份;

2. 2023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彩印工序进行生产作业的情况;

3. 20231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车间内彩印工序进行作业的情况;

4.2023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车间内彩印工序进行作业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接收送达地址的情况;

6.《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2年第5期)1份,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情况;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蔡祥、柏恒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彩印机配电柜1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17日起至20232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淮南市荣庆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彩印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家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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