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3〕3号
淮南市嘉展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12J54G,法定代表人胡庆海,地址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州来路南段西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康庙村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块、煤泥粉渣和未晾干的煤泥块共约700吨。在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渣约400吨,无覆盖、有效围挡等防扬尘污染措施,堆放场地上的干煤泥粉渣在晾晒过程中生产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吕波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康庙村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块、煤泥粉渣和未晾干的煤泥块共约700吨。在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渣约400吨,无覆盖、有效围挡等防扬尘污染措施,堆放场地上的干煤泥粉渣在晾晒过程中生产扬尘污染的事实。
3.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于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康庙村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块、煤泥粉渣和未晾干的煤泥块共约700吨。在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渣约400吨,无覆盖、有效围挡等防扬尘污染措施,堆放场地上的干煤泥粉渣在晾晒过程中生产扬尘污染的事实;
4. 2023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月份开始,在位于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康庙村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块、煤泥粉渣和未晾干的煤泥块共约700吨。在淮南市绿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北侧场地上摊晒、加工有已晾干的煤泥渣约400吨,无覆盖、有效围挡等防扬尘污染措施,堆放场地上的干煤泥粉渣在晾晒过程中生产扬尘污染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林严、徐作社、胡乔丹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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