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3〕2号
安徽坤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R1EN22,法定代表人:杨洋,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淮南现代产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南侧、生产车间及料仓外西侧、南厂界外,有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照片提取单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生产车间及料仓外西侧、南厂界外有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的情况;
3.2023年4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生产车间及料仓外西侧、南厂界外有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的情况;
4.2023年4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生产车间及料仓外西侧、南厂界外有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的原因、时间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你公司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情况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田)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圆整(¥19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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