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3〕4号
郑传年:
性别男,196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69**********,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宫集刘郑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对你位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郑村1号院内的物料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郑村1号院内场地露天堆放市政公司道路修建过程中清理产生的黄土和砂石混合料约100吨、煤矸石约50吨,石料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石料、石粉产品约300吨,所有物料全部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场地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传年的身份;
2. 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的情况;
3. 2023年3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你存在加工石料、外售石粉的行为以及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等情况;
4.2023年3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郑传年是2022年12月始开始露天堆放市政公司道路修建过程中清理产生物料的,且石料加工设备不是郑传年所有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郑传年送达地址为淮南市传年运输有限公司;
6.2023年3月22日,安徽省淮南市殡仪馆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石料加工设备使用者叶影于2023年元月1日因病去世;
7.郑传年个人陈述说明,证明露天堆放物料的行为为其个人行为;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林严、刘德、许劼、张俊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3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声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考《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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