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3〕5号
安徽昂和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F0UBX2,法定代表人尹二春,地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场蔬菜大棚基地农九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3 年 2 月 27 日对群众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所有的1台罐车(无牌照,驾驶人员无法提供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在向大通区九龙岗镇曹店村与经开区交界处涧沟北侧的池塘内排放呈黄绿色的粪污,池塘内有大量粪污残留。经取样检测,排放的粪污中悬浮物:260000mg/L,化学需氧量:29000mg/L,氨氮:942mg/L,总磷:371mg/L,粪大肠菌群≥24000MPN/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宗周的身份以及宗周受安徽昂和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田明扬的身份以及田明扬受安徽伊尔牧业有限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3. 202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一辆奥铃牌红色无拍照罐车将奶牛二场未经处理的粪污从粪污收集池抽出,外运并排放至的涧沟北侧的池塘内情况;
4. 2023年2月27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奶牛二场场区内构筑物情况;
5. 2023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粪污是从奶牛二场由罐车拉出倾倒至场区外池塘;
6.《检测报告》(安澳检[2023](03016)号)、采样确认单一份,证明安徽澳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2月28日分别在粪污倾倒位置和奶牛二场厂区内粪污收集池处取样,并于2023年3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安澳检[2023](03016)号);
7.2023年3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奶牛二场与昂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粪肥资源化综合利用合作协议》等情况;
8.2023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昂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奶牛二场签订了《粪肥资源化综合利用合作协议》,昂和公司负责奶牛二场干湿分离、粪肥向场外调配等工作,同时昂和公司与涧沟北侧池塘塘主张书高签订了合同,自2022年12月左右开始往池塘内倾倒粪污;
9. 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其中6张照片证明你公司所有的罐车将奶牛二场粪污收集池粪污直接运送至大通区九龙岗镇曹店村与经开区交界处涧沟北侧池塘排放的事实;
10. 光盘1份,无人机拍摄视频证明粪污直接排放的事实;
11. 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法律顾问审查意见表1份,证明执法主体适格,立案调查程序合规,证据收集合规,法律适用正确;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林严、刘德、许劼、张俊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声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考《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零伍佰贰拾元整(¥105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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