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5-16 14:47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环()罚20231

 

淮南市楚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400MA2NYQJ33D法定代表人孙高磊地址淮南八公山区八公山沈巷村原砖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4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将煤矸石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证明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孙高磊、孙大庆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34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你公司将煤矸石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未完全覆盖的情况;

3. 2023411现场照片证据2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将煤矸石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未完全覆盖和占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情况;

4.2023411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公司将煤矸石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未完全覆盖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427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13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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