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5-17 14:47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环()罚〔20233

 

安徽鑫迈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RFXP4U,法定代表人王献友,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人民政府东侧(原敬老院内)。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4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小圩村聂庄一处场地内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安徽鑫迈实业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陶荣山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34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小圩村聂庄一处场地内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 20224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小圩村聂庄一处场地内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煤矸石堆体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的事实;

4. 202243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该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小圩村聂庄一处场地内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安徽鑫迈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詹同举、柏恒的身份和资格等。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20234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4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9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3517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