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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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3〕4号
安徽万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LFM31R,法定代表人戴拥军,地址淮南市潘集区经济开发区(北区)。
你公司未如实填报排污许可登记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实际建设排气口8个、产生危险废物“活性炭”及边角料等一般固废。但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的排气口为1个,名称为“有组织废气排气筒”,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为“无”,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未如实填报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平亚玲的身份;
2. 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排气口8个、产生危险废物“活性炭”及边角料等一般固废,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的排气口为1个,名称为“有组织废气排气筒”,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为“无”,未如实填报排污登记的情况;
3. 2023年4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8个排气口的情况;
4.2023年4月11日现场照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8个排气口的情况;
5.2023年4月11日调取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5页、第70-72页,证明安徽万华电气有限公司项目验收时建设3个排气口的情况;
6.2023年4月11日调取的你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产生危险废物“活性炭”的情况。
7.2023年4月11日调取的该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的排气口为1个,名称为“有组织废气排气筒”,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为“无”的情况;
8.2023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实际建设排气口8个、产生危险废物“活性炭”及边角料等一般固废,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的排气口为1个,名称为“有组织废气排气筒”,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为“无”,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未如实填报排污登记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你公司接受执法文书方式及联系电话、地址等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詹同举、柏恒和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肆拾元(¥1804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同举 电话:18055409880
地址:淮南市朝阳中路42号 邮政编码:232001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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