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3〕3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3〕3号
安徽尚家环保餐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3P09XM,法定代表人:尹可政,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淮南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四层407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水污染物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但你公司年产4.5亿只一次性环保餐具项目模具冲洗工段废水,因维修回用管道,进入污水管网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年产4.5亿只一次性环保餐具项目模具冲洗工段废水,进入污水管网排放情况的事实;
3. 2023年4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年产4.5亿只一次性环保餐具项目模具冲洗工段废水排入污水管网及现场采集水样情况的事实;
4.2023年4月13日、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年产4.5亿只一次性环保餐具项目模具冲洗工段废水,因维修回用管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情况的事实;
5.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1份、年产4.5亿只一次性环保餐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1份、执行标准确认函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项目模具冲洗工段废水应回用、不外排要求的事实。
6.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1份、水样《检测报告》(编号:F041308)1份,证明现场对模具冲洗工段废水采样及特征污染因子浓度等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情况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田)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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