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鹏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05060F,法定代表人谢士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丁郢村码头。
你公司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码头北侧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行政管理人员陆超的身份;
2. 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码头北侧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 2023年4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码头北侧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2023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码头北侧露天堆放2堆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你公司接受执法文书方式及联系电话、地址等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詹同举、柏恒和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同举 电话:18055409880
地址:淮南市朝阳中路42号 邮政编码:232001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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