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08:50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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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19******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19**********,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

你在潘集区架河镇令富生态园内建设豆腐作坊未办理环境影评价手续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5  30 日对你位于潘集区架河镇令富生态园内的豆腐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潘集区架河镇令富生态园内、孔李大桥西侧建设豆腐作坊,主体工程已建成,部分设备正在安装阶段,尚未投入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黄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义乐的身份;

2. 20235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义乐建设豆腐作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

3. 202353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黄义乐建设豆腐作坊的情况;

4.2023530日现场照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黄义乐建设豆腐作坊的情况;

5.20236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义乐建设豆腐作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

6.20236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义乐建设豆腐作坊的情况;

7.202368日安徽广利宏远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黄义乐豆腐作坊投资额的情况;

8.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詹同举、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

20237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1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9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玖拾陆圆整(¥7296.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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