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皖淮南环责停〔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7-18 16:31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9121T,法定代表人吴启洋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永兴路

我局于20235175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3月以来,通过对淮南市经开区相关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多次对淮南市经开区内相关企业排水情况开展摸排。2023412日执法人员在摸排时发现,你单位使用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排水后排放至污水自动监控总排口。调阅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单位涉嫌越过自动监控设施排放废水,干扰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2023517日至519日我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1)长期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2)设置旁路暗管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4份,分别证明法人徐某某,安环部经理王某某,操作工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身份以及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受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2.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2份,分别证明法人吴启洋,总经理助理汪某某,环保主管杨某某的身份以及汪某某、杨某某受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情况

3. 20235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517日上午54分至74分自动监测几乎无排放流量,但其使用的“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实际处于持续排放废水状态,自动监测流量与排污口实际排水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况

4. 20235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3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厂区内构筑物布局、污水处理站布局以及污水管道走向等情况

5. 20235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熊某某、宋某某),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出水的行为

6.20235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汪某某),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出水的行为,以及518日下午在厂区东南角发现旁路暗管等情况

7.20235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某某),证明20235181235分左右,杨启强开启应急泵并打开应急管道上的阀门后,原水池废水通过应急管道及旁路暗管,越过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直接排放至场区外污水窨井。

8.《检测报告》(安澳检[2023](05057)号)1份,证明2023517日上午5时,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厂区南侧院墙外标识有“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标识牌处的污水窨井内,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792mg/L

9.《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C02-2023-0041份,证明20235181235分左右,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厂区南侧院墙外标识有“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标识牌处的污水窨井内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8000mg/L,原水池内废水COD浓度为8100mg/L,可以断定二者为同废水。

10.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使用的“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排污口”,自动监测报表3,证明2023412日,517日,518日废水排放情况。

11.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5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存在长期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置旁路暗管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2种违法行为

12.旁路暗管取证照片4份,证明该管道生产日期为2021627日的事实。

13.《协议书》2份。证明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借用淮南舜隆制药有限公司3名员工(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同时支付污水处理站相关费用的事实。

14.《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安徽永安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份,证明2018322日安徽永安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73日以《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淮南环责停告〔20231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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