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16:51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凯彦达环保餐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YKG74W,法定代表人应家权,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唐山产业园2号。

我局于2023518日、20235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到群众投诉举报,2023518日,谢家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布袋+水膜除尘器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锅炉房西北洼地处发现有炉渣等固体废物直接垫在未硬化的地面上,面积约30平方米,无“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应家权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35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将锅炉产生的炉渣等固体废物直接垫在未硬化的地面上,无“三防”措施的情况;

3.20235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你公司将锅炉产生的炉渣等固体废物直接垫在未硬化的地面上,无“三防”措施的情况;

4. 2023518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你公司将锅炉产生的炉渣等固体废物直接垫在未硬化的地面上,无“三防”措施的情况;

5. 20235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锅炉产生的炉渣等固体废物直接垫在未硬化的地面上,无“三防”措施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你公司与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体废物处置协议及收据,证明了你公司委托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垫在未硬化地面上的炉渣费用为5000元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赵志佳、信明园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6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91日施行)中的表14 通用裁量表中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拾万贰仟元(¥10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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