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3〕13号
杨**: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19**********,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杨元村。
你在贺疃镇杨元村自己承包经营的地块露天焚烧秸秆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12日对贺疃镇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6月11日晚于贺疃镇杨元村自己承包经营的地块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地块承包经营人杨**的身份;
2. 2023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焚烧秸秆过火的痕迹,地面存在黑斑的情况;
3. 2023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现场焚烧秸秆过火的痕迹,地面存在黑斑的情况;
4.2023年6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地块承包经营人杨**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5.《淮南市人民政府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秸秆禁烧区划定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詹同举、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1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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