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17:03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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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19****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40***19**********,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杨元村。

你在贺疃镇杨元村自己承包经营的地块露天焚烧秸秆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6  12日对贺疃镇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611日晚于贺疃镇杨元村自己承包经营的地块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地块承包经营人杨**的身份;

2. 20236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焚烧秸秆过火的痕迹,地面存在黑斑的情况;

3. 2023612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现场焚烧秸秆过火的痕迹,地面存在黑斑的情况;

4.20236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地块承包经营人杨**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5.《淮南市人民政府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秸秆禁烧区划定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詹同举、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规定

20237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11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9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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