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9-08 15:25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杨俊:

性别:男,19726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519**********,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厂旧址)。

我局于20238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谢家集区园艺场(原天阔机械厂旧址)有一处煤堆场,煤堆总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四周无严密围挡,堆场内约有6处煤堆,其中两处煤堆覆盖不完全,未覆盖的面积约6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了你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38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在谢家集区园艺场有一处无严密围挡的煤堆场,且部分煤堆覆盖不严实的情况;

证据3.20238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了你在谢家集区园艺场有一处无严密围挡的煤堆场,且部分煤堆覆盖不严实的情况;

证据4. 20238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2份,证明了你在谢家集区园艺场有一处煤堆场,无严密围挡且覆盖不严实的情况;

证据5. 20238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证明了你在谢家集区园艺场有一处无严密围挡的煤堆场,且部分煤堆覆盖不严实,持续时间两个多月的情况;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8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3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91日施行)中的表14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壹万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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