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3〕14号
万**:
性别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2023,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你堆场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5日对信访反映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堆场内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堆场实际负责人万**的身份;
2. 2023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万**堆放内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固体废物,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 2023年6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万**堆放内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固体废物,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4. 2023年6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万**堆放内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固体废物,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2023年6月2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万**堆放内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固体废物,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6.2023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万**堆放内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固体废物,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7.2023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万**堆场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詹同举、柏恒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3〕1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规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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