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印发淮南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联〔2018〕350号
各区住建委(建设局),环保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淮南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及气候特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和年度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当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 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时,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旧区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时对雨污合流制管网进行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第七条 污水排放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污水排放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排水户必须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的排水户应当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所排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一)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二)排水管网情况;
(三)排水管网示意图;
(四)管网竣工图(包括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竣工图纸(须用1∶1000地形图原件绘制);
(五)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生活污水除外);
(六)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七)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生活污水除外);
(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污水情况进行监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水户,发给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三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和不定期抽查,被检测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管网及收水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城市污水排放设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污水处理厂由运营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自行投资建设的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受委托人、使用人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九条 污水排放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排放设施的养护维修标准制定养护维修计划和检查巡视制度,对污水排放设施进行定期养护维修,保证污水排放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污水排放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恢复污水排放设施运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抢修的同时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抢修污水排放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进行城市污水排放设施维护作业需暂停排水时,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提前向受影响的排水户发出通知,并且尽快完成维护作业,恢复正常排水。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污水排放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损坏检查井盖;
(二)向污水管道和检查井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堵塞污水管道;
(三)擅自压占、拆卸、移动和穿凿污水排放设施;
(四)向污水管道排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废弃物;
(五)损害污水排放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二)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向城市污水排放设施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压占、拆卸、移动和穿凿污水排放设施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向城市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或擅自改变污水水质、水量的;排放的污水水质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水运行安全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污水设施维护责任人不及时清淤或抢修,造成排水户损失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