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财政局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印发《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13:52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运管处,各相关公交企业:

现将《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0日     

 


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及收入规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  淮南市市区范围内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标准值的计算、成本和运营收入的审核、财政补贴数额的测算等,应当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根据《淮南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测算设定标准值,报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定实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设定的标准值,为规制年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所采用的标准值。

第五条  规制成本取值方法和范围。

(一)人工成本

1、人车比

a、人车比=年均职工总数/年均运营车辆数

混业经营的公交企业职工总数, 应剔除与公交运营无密切联系的职工人数, 以中介机构审计数为准.

b、人车比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人车比平均值

2、年人均工资水平

年人均工资水平标准值=规制年前一年工资总额/规制年前一年年均职工总数

3、工资总额

a、公交企业人均工资增长率, 按最高增幅不超过8%计算规制当年工资总额标准值。

b、工资总额标准值=人车比标准值*规制当年平均运营车辆数*年人均工资水平标准值*(1+人均工资增幅)

c、工资总额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但不得高于工资总额标准值,与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

4、社会统筹保障费(五险一金)

按工资总额标准值计提,计提比例(单位负担部分)按淮南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

5、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按工资总额标准值计提,计提比例分别为8%、2%、2%,凭合规票据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按标准值计提数。

(二)千公里燃油消耗量

1、车辆按12米(含)以上、10-12米、10米(含)以下标准分为三种车型,每种车型的燃油、燃气、气电、油电消耗分别计算,其他节能环保型按同等车型燃油消耗的当量分别计算,具体折算标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2、每种车型的千公里燃料消耗量=(该车型所有车辆的年度燃料消耗总量/年度行驶里程总和)*1000

3、每种车型的千公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千公里燃料消耗平均值

4、每种车型的千公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千公里燃料消耗量*平均燃料单价(市场平均价与账面平均价,以低者计算)

5、实际燃料消耗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据实计入规制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5%的,按照标准值的5%上限或下限计算规制成本。

(三)千公里保修费

1、每种车型的千公里保修材料费=(该车型保修的年度材料费总额/年度行驶总里程)*1000

2、每种车型的千公里保修材料费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费平均值

3、外包维修工时费标准值取行业规定的维修工时费标准。

(四)每种车型千公里轮胎消耗费

1、每种车型的千公里轮胎消耗量=(轮胎年度消耗量/年度行驶总里程)*1000

2、每种车型的千公里轮胎消耗费=每种车型的千公里轮胎消耗量*平均采购单价

3、千公里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千公里轮胎消耗费平均值

(五)公交车辆折旧费

1、我市公交营运车辆折旧年限按8年,车辆残值按照购置价格5%计算(政府出资购买的车辆除外)。

2、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执行。

(六)公交车辆保险费和事故费

1、公交车辆保险费按实际缴纳的交强险、三者险及公交承运人险计入规制成本。

2、事故费指超过保险赔付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计入规制成本),以及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评估费、诉讼费、调解费等。

(七)其他运营业务费

1、场站管理费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场站管理费平均值

2、服装购置费,根据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据实计入成本。

3、安全生产费,按运营收入的1%计入成本。

(八)管理费用

1、管理费用=运营成本*管理费率

2、管理费率=管理费/运营成本

3、管理费率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管理费率平均值

4、运营成本为前七项费用之和

(九)财务费用

公交企业因购置车辆和营运发生的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利息以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入成本。

(十)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

税金及附加标准值,为公交运营企业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的税金及附加总额(当年以实际发生额核算)。

(十一)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公交规制成本: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损毁和出售的净损失。

2、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及企业赞助费、捐赠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

4、对外投资支出。

5、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规制收入

(一)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含补贴收入)。其中:

1、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和包车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公交运营企业的广告收入、外修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

3、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

4、补贴收入包括油价补贴及政府给予的其他专项补贴。

(二)上述收入经审计后据实取值,各项补贴收入按到账时间计入当年规制收入。

(三)当年的千公里主营收入、车均广告收入应当不低于前一年的收入,如低于应有充分理由并经确认。

第七条  规制补贴

特殊人群刷卡收入及成本据实纳入规制成本之中,不再对其单独补贴

城市公交企业营运成本、总收入进行规制后发生的亏损,由市财政会同市交通局进行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年初预算安排资金。

规制补贴与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挂钩,挂钩比例为30%,由公交主管部门对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相应扣减补贴金额,考核办法由公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交运营企业实际经营成本低于规制成本的,以实际经营成本计算亏损补贴,节约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补贴资金与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年初预算安排资金。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

次年1月31日前,公交运营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规制成本及收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规制评审

委员会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上报规制年度的规制成本和收入数据进行审计,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审计局负责社会审计质量监督。委员会综合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市交通运输部门考评结果以及不定期检查情况等,提出年度成本规制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应将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季度预拨补贴资金,按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数额,扣除预拨资金后全额拨付。

第十条  规制监管

公交运营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规制成本和收入按月进行分类核算,建立健全相关控制管理制度,保证规制成本和收入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公交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数据上报机制及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全面建设公交IC卡系统,北斗或GPS监控调度系统,建立公交客运数据库。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不定期对公交企业公交车辆运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补贴数额挂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公交企业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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