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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水利综合及专业规划 |
行政规划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并联审批) |
行政许可 |
6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1、河道采砂审批;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行政许可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联审批) |
行政许可 |
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行政许可 |
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征收水资源费 |
行政征收 |
11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12 |
对非法取水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未依照批准的许可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取水项目或擅自在限采区取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防洪规划审查或批准的;擅自建设防洪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建造防洪工程的;防洪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按规划整治河道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应编制未编制防洪影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在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堆放废弃土方、沙石、粉煤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未经批准水保方案而开工建设的;项目变更水保方案未获批的;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违反水保规定堆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或植物保护带开垦种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涉水经营活动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方案变更未经批准、未按方案实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违法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在河道、堤身、护堤地、水闸及堤身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管制性、禁止性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毁坏破坏水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毁坏破坏防汛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边界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采运砂活动中违反许可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违反禁采区、禁采期规定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查封、扣押实施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38 |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39 |
将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拖离现场 |
行政强制 |
40 |
划定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行政确认 |
41 |
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 |
行政确认 |
42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行政确认 |
43 |
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
行政确认 |
44 |
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及核定纳污能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45 |
划定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其他行政权力 |
46 |
国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防洪规划保留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47 |
城市建设涉及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48 |
围垦河道及占用滩地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49 |
审查国有中小型和非国有水工程改变原设计主要功能或者报废 |
其他行政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