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94号)
当事人:淮南市百益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090799521R
住所(住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山余村
法定代表人: 应永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略
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度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由当事人生产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07-09”,商标为:“百益山”,规格型号为:“15L/桶 地下水 反渗透法”的“百益山泉水”,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0SP0160),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为非复检项目,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7月9日共生产上述批次百益山泉水100桶,2020年7月14日淮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7桶,7月15日销售给北梨园贾郢水站(余明艳)91桶,当事人留样2桶。成本价为3.15元/桶,销售价为3.5元/桶。由于样品系当事人自愿免费提供,故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31.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验所检验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的任务来源;
2、询问笔录一份、产品生产(投料)记录、饮用水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销售记录、产品留样记录表、成本分析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成本价、出厂检验等情况;
3、召回公告、召回公告相片、召回情况说明、召回说明、委托检验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应永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020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得知生产经营的食品,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因【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项目被判为不合格后,于2020年8月15日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因时间过长,未召回同批次产品;同时,当事人及时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为确保产品质量,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送检一个批次产品。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提供相关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32】条第二款第(七)项:(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元捌角伍分(31.85元);
2、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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