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95号)

发布时间:2020-10-19 09:53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寿县玉兰春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682090866M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工业集中区9号                            

经营者:洪涛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略)

2020年728日,我局接举报,联合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内存放有89箱白酒,每箱4瓶;其中宣王特贡6白酒56箱,白酒外包装盒标注:宣王特贡,经典酒,窖藏6,香型:浓香型,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执行标准GB/T20822-2007,生产厂家:寿县玉兰春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寿县安丰镇工业园,生产许可证号QS340015012642;外包装箱标注:宣王特贡6,浓香型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生态珍藏,中国·安徽等字样。另有宣王特贡8白酒33箱,每箱4瓶,白酒外包装盒标注:宣王特贡,经典酒,窖藏8,香型:浓香型,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执行标准GB/T20822-2007,生产厂家:寿县玉兰春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寿县安丰镇工业园,生产许可证号QS340015012642;外包装箱标注:宣王特贡8,浓香型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生态珍藏,中国·安徽等字样。另在该公司包材库有上述两种白酒的空酒瓶393箱,每箱24只,宣王特贡6白酒外包装箱3上述白酒酒瓶等的包装、装潢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王特贡”白酒酒瓶等的包装、装潢近似。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局对当事人仓库存放的上述白酒、空酒瓶、包装箱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本局于2020年8月18日批准同意立案调查。2020年9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6年生产宣王特供白酒229箱,其中宣王特贡6白酒196箱,宣王特贡8白酒33箱。自2016年8月28日起开始销售宣王特贡白酒,至2018年10月8日共销售宣王特贡6白酒140箱,销售价格为32元/件(8元/瓶),其余56箱被本局扣押;33箱宣王特贡8白酒未售出,标价为38元每箱9.5元/瓶),被本局扣押。据当事人陈述,其酒瓶、酒盒、包装箱均为2016年之前委托加工的,无任何手续。在当事人仓库发现的红花宣酒酒瓶,当事人未用于生产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白酒的违法经营额共计7526元。

宣酒特贡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打商品,“宣酒特贡”商标在白酒上2007年一直被持续使用至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来投入大量广告费用,通过电视、网络、纸质媒介等多种渠道对宣酒特贡酒进行广告宣传。宣酒特贡酒系列商标及宣酒特贡酒商品先后荣获2010年中国十大最具增长潜力白酒品牌、2011年度安徽畅销白酒品牌等荣誉称号2011年度中国白酒技术创新典范产品宣酒特贡酒系列商标及宣酒特贡酒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宣酒特贡酒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特贡酒瓶整体造型呈梅瓶形状,为小口、短颈、丰肩、瘦底、圆足的瓶式,瓶体中下部颜色为红色,上端连接瓶颈瓶盖为黑色,黑色和红色之间呈逐渐过渡形态。瓶体正面印有“宣酒特贡”字样,“宣酒特贡”竖体字体形式排布于长方形方框中,该酒瓶的形状以及颜色、排列等装潢风格能够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同时经过多年使用,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装潢判断商品的来源,因而具有特有性。

当事人销售的宣王特贡酒在酒瓶瓶体造型上,采用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特贡相同的梅瓶形状,颜色采用下红上黑色调搭配,黑色和红色之间呈逐渐过渡形态,瓶体正面上部印有“宣王特贡”字样,“宣王特贡”竖体字体形式排布于长方形方框中,整体外观与宣酒极为相似。综上,上述宣王特贡酒酒瓶的包装、装潢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特贡酒瓶的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普通购买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产生混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宣王特贡酒库存数量及该酒酒瓶包装、装潢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特贡酒瓶包装、装潢相近似等事实;

3.淮市监质稽扣字〔2020〕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仓库存放的上述白酒及有关空酒瓶、包装箱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上述白酒的数量、销售价格和具体销售过程等事实;

5.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宣酒特贡荣誉称号资料及维权资料1份,证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特贡酒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10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宣王特贡酒酒瓶的包装、装潢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特贡酒瓶的包装、装潢在外观形状、颜色分布、标注字体的分布方式等主要部分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特贡或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商品:宣王特贡6白56箱、宣王特贡8白33箱,空酒瓶393箱外包装箱3个;红花宣酒酒瓶42箱。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缴到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width="605.0000610351562" height="1.0"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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