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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50759/201910-4588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和违规名单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DOC,中文,其他,公示 发文日期: 2019-10-17 15:13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第27号) 量:
号: 淮市监处字〔2019〕第27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第27号)

发布时间:2019-10-17 15:13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淮南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君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RL81D负责人:陈士军、注册资本0元、经营场所: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21栋184、185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非处方药零售,医疗器械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从淮南市潘集中心卫生院购进10盒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OTC外用药品“丁桂儿脐贴”,产品批号1902201A,生产日期2019.02.1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88,每盒购进价12.7元,销售价每盒14元,已销售5盒,库存5盒,货值133.5元,违法所得70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的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购进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非药品销售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当。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陈述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非药品销售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19年9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处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已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八条“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于减轻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1000元或者低于1000元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非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已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丁桂儿脐贴”5盒、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 处以罚款66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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