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20〕10号
当事人:淮南芪昌眼镜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PHQTK5F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朱本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联系地址:(略)
2019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南芪昌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用3台计量器具,分别为:1台验光仪,型号AR-310A,制造单位为NIDEK;1台验光镜片箱,型号为XL-232,产品出厂编号XD48813,生产厂家为上海雄博精密仪器有限公司;1台焦度计,型号为LM-600P,制造单位为NIDEK。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台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2019年11月 5日,我局对当事人因涉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立案。2019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朱君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始营业至我局检查之日,使用的上述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2019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上述3台计量器具的事实;
2.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上述3台计量器具的事实;
3、检定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整改主动申请检定上述1台验光仪,报废上述1台验光镜片箱和1台焦度计,使用新的验光镜片箱和焦度计,且均检定合格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1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20条,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佰元整(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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