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20〕12 号
当事人:夏岳红(淮建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RMWRH3T
住所:略
经营者:夏岳红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略)
按照《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开展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淮市监办发[2019]79号)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淮建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取两种纸杯、一种纸碗,送至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委托检验。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经营的纸杯、纸碗检验均不合格,当事人未对结果提出异议,我局于11月5日予以立案。
经当事人供述,经检验不合格的两种纸杯均为山东临沂玉新纸杯厂提供,以物流形式发至本地。抽检的该批次喜庆纸杯购入2件,每件40袋,每袋纸杯进价3.3元,销售价4元,均已售完;抽检的该批次大纸杯共购入3件,每件1000只纸杯,每件进价110元,销售价为130元,均已售完。当事人供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纸碗,为安徽开创环保纸品有限公司提供,抽检的该批次纸碗共购入5件,每件480个纸碗,每件进价50元,销售价55元,均已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抽样单3份、检验委托书1份;
2.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门牌照片、情况说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
5.询问笔录1份;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厂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7.进货清单2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纸杯、纸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所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纸杯、纸碗属于首次违法,数量少无库存,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以销售以不合格冒产品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1、处罚款844元,2、没收违法所141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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