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l.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响应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善后评估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的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境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指挥、部署及编制地质灾害科普宣传读本。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凤台县人民政府、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大通区人民政府、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潘集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淮南供电公司、淮南电信公司、淮南联通公司、淮南移动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军分区、淮南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灾情及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等。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市公安局、淮南军分区、武警淮南支队: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遂行抢险救援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指导并帮助制定房屋灾后重建规划。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淮南日报社: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知识普及。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4.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5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居委会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
5.2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基层人民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3 分级响应
5.3.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地质灾害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地质灾害在事发地县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给予支持。
5.3.2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负责处置工作的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3.3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5)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6)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应响应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5 信息发布
县(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
6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6.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淮南军分区、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7.3 装备、物资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
7.4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会同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为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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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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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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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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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