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确认责任清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
确认 |
安全标准化确认 |
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期满复评 |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2.《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标准化等级继续有效,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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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确认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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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接受培训情况,考试成绩)。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的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颁发资格证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5)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证书核发中乱收费的;
(7)在证书核发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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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确认目录(责任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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