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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64047/201810-55933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公民,DOC,中文,其他 发文日期: 2018-10-16 15:12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10-16 15:12
生效时间: 2018-10-16 15:12:11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量:
号: 词: 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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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淮南市安监局

三、办理流程

注:见附件

、申请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第1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政务中心G座二楼134号安监窗口

、咨询电话:0554-6662432

 

危险化学品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实施主体淮南市安监局

三、办理流程

注:见附件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时限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5个工作日(不包括审查和企业整改需要的时间)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政务中心G座二楼134号安监窗口

、咨询电话:0554-666243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实施主体淮南市安监局

、办理流程

注:见附件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5个工作日(不包括审查和企业整改需要的时间)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政务中心G座二楼134号安监窗口

、咨询电话:0554-666243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实施主体淮南市安监局

三、办理流程

注:见附件

、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申请材料

1、《安徽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登记表》

2、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一寸照片2张

5、学历证书复印件

6、考试合格证明

、办理时限 

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政务中心G座二楼134号安监窗口

、咨询电话:0554-666243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27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实施主体淮南市安监局

三、办理流程

注:见附件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

1、具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政务中心G座二楼134号安监窗口

、咨询电话:0554-666243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实施主体淮南市安监局

三、办理流程

注:见附件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5个工作日(不包括审查和企业整改需要的时间)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政务中心G座二楼134号安监窗口

、咨询电话:0554-6662432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3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3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实施主体淮南市安监局

三、办理流程

注:见附件

、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政务中心G座二楼134号安监窗口

、咨询电话:0554-66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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