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行政强制事项

发布时间:2013-12-05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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