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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64047/201704-73238 信息分类: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公民,DOC,中文,其他 发文日期: 2017-04-22 10:20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04-22 10:20
生效时间: 2017-04-22 10:20:52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市安监局行政强制事项(2017.4) 量:
号: 词: 市安监局行政强制事项

市安监局行政强制事项(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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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场所或物品采取责令暂停、封存措施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