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局其他权力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发布时间:2022-12-29 14:47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其他权力类
1.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电子显示牌等设置的核准
2.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3.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设计方案审批
4.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6.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7.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8.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9.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1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12.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其他权力类


1、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电子显示牌等设置的核准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1.《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条幅、彩旗、彩虹门、气球、展示台、宣传台、舞台等户外设施,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和材质设置。

2.《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申报条件

需要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电子显示牌的单位;

四、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场地产权、使用权证明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2、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3.《淮南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三、申报条件

本辖区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

四、申报材料

1.《淮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地指标申请核定表》;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初审→评审→复核→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绿化方案修改时间)。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3、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设计方案审批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经验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  

5.《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2、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2012年8月1日起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

3、淮南市发改委项目的批复文件;

4、规划部门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项目用地及建设审批材料;

5、项目征地通知单。

四、申报材料

1.规划图;

2.建设环卫设施的建设方案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初审→评审→复核→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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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4、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申报条件

1.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四、申报材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初审)→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申报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申报材料

1. 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 防止损坏城市道路的必要措施和相应设备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6.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三、申报条件

1.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四、申报材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验收图纸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初审)→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7.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申报条件

1. 因特殊原因需要的证明材料;

2.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四、申报材料

1.施工方案及图纸;

2.批准文件(较大项目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8.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一、项目性质

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报条件

因建设需要或者设施毁损失去使用功能

四、申报材料

1.拟拆除、迁移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2.补偿及重建环卫设施方案;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9.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利

二、审批依据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四、申报材料

1.规划图;

2.建设环卫设施的建设方案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初审→评审→复核→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一、项目性质

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办结。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1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一、项目性质

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条件

1.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2.应急方案科学、可行。

四、申报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办结。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12.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项目性质

其他行政权力

二、审批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申报条件

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

四、申报材料

1.设计方案;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初审→评审→复核→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绿化方案修改时间)。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6664481  监督电话:0554-66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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