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9年行政权力清理和动态调整意见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各类管线、杆线、广告牌、宣传牌和其他悬挂物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告牌、宣传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同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增加 | 省政务平台已申领 | |
2 | 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 增加 | 省政务平台已申领 | ||
3 | 其他权力 |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增加 | 省政务平台已申领 | ||
4 | 其他权力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增加 | 省政务平台已申领 | ||
5 | 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 增加 | 省政务平台已申领 | ||
6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增加 | 市城管局划入的主要职责 |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未进行消防涉及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增加 | 消防设计审核职能已划归住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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